国企总会计师赵宝峰10多年前贪污单位85万元公款用于个人买房,被调查后还让上司帮做假证。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以贪污罪判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虚设工程开支85万
赵宝峰现年56岁,2001年4月到2005年3月,他被上级单位北京建工集团责任有限公司任命为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公司总会计师,当时该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房山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2年11月、12月间,赵宝峰在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公司担任总会计师期间,利用其主管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虚设工程开支,从公司支出85万元用于支付其个人购房款项。去年5月13日,赵宝峰被查获归案。
请求上司帮忙承担
据时任建筑装饰公司总经理蔡某的证言,去年4月,建工集团公司纪委到建筑装饰公司调取2002年11月到12月的财务账。赵宝峰随后找他,说其于2002年曾从建筑装饰公司提出80多万元用于个人购房。赵宝峰怀疑纪委在调查此事,希望蔡某能帮他承担一下。
蔡某说,赵宝峰起初希望他帮忙证明这80多万元是建筑装饰公司给赵宝峰个人的奖励,但他觉得不妥,因为公司在奖励发放方面有规定。最终,两人商量决定,由蔡某作证说那80多万元是蔡某个人决定,由公司借给赵宝峰个人买房用的。去年5月13日,检察院找蔡某调查此事,蔡某就按照两人商量的说法进行了陈述,后来蔡某又向办案机关承认自己说的是假话。
法院认定奖励为假
房山法院认为,赵宝峰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退赔了全部赃款,从轻处罚判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宣判后,赵宝峰提出上诉,否认贪污,坚持称85万元是蔡某给他的奖励。市二中院认为,经查,蔡某证明其个人没有给员工发放奖励的权力,涉案85万元不是其决定奖励给赵宝峰的购房款,且有其他证人以及建筑装饰公司提供的公司职工奖励制度暂行规定等书证相互印证,赵宝峰的辩解并无证据支持,其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