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政府办原副主任朱修仁利用主管财贸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税收征管监督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送出的财物。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朱修仁受贿一案,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法院查明:2007年春节至2013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朱修仁在担任湘潭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财贸组组长期间,利用主管财贸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税收征管监督过程中给予他人关照,为左某、彭某、郭某等人谋取利益,分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983700元,50克金条一根。
法院认为,朱修仁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罚。鉴于被告人朱修仁在侦查审理期间有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另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退赔了朱修仁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