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西省寻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安远县林业局局长赖某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经寻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赖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赖某在担任安远县林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主管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用地、推荐副科级后备干部工作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唐某、王某等多人现金共计人民币67.5万元、翡翠手镯一个。同时查明被告人赖某为规避“八项规定”,方便个人用车,在未经局里班子成员讨论及同意的情况下,指使其司机欧某从局财力中借出18万元购买了小车,该车登记的所有人为欧某,但实际使用人则是被告人赖某,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据悉,本案系由赣州市检察院指定寻乌县院进行管辖,并由寻乌县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