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管理处、产权产籍监理处原处长王参军因涉嫌贪污受贿154万余元,淮北市相山区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25万元。一审宣判后,王参军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同时,淮北市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5月9日上午,该案在淮北市中院二审开庭。
经一审法院查明,王参军在2001年至2012年期间,利用其担任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淮北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主任、淮北市房管局交易管理处、产权产籍监理处处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地产证及减免费用等方面提供帮助,24次收受他人所送3间门面房(价值944200元)、现金469000元及购物卡31000元。另外,王参军在任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时,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调换房改房过程中,隐瞒事实,少交购房款97216.9元。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五万元。
检察院认为,按照刑法规定,根据王参军受贿和和贪污的数额,应当分别被判处十年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判决显属量刑畸轻。二审庭审中,王参军对于一审认定的受贿三间门面房以及其在调换房改房过程中少交97216.9元被认定为贪污的事实存在异议,控辩双方就此展开了论述。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