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处长王参军因涉嫌贪污受贿154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11年

2014-05-12 来源:法制网 热度:3465℃

原安徽省淮北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处长王参军因涉嫌贪污受贿154万余元,被淮北市相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25万元。一审宣判后,王参军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同时,淮北市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今天上午,该案在淮北市中院二审开庭。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参军利用其担任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淮北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主任、淮北市房管局交易管理处、产权产籍监理处处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地产证及减免费用等方面提供帮助,24次收受他人所送3间门面房(价值944200元)、现金469000元及购物卡31000元。另外,王参军在任淮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时,还在为自己调换房改房过程中,隐瞒事实,少交购房款97216.9元。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五万元。

二审庭审中,王参军对一审认定的受贿三间门面房事实提出异议,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焦点。辩方律师在举证时提供两张借条,辩称王参军是以借款14万元给张某(门面房所属步行街商住楼的开发商)的形式进行投资,三间门面房是其投资的合理所得。而检方对借条的来源以及合法性进行质疑,认为借条只能证明一种借贷关系存在,没有任何投资协议,并不能证明王参军的投资行为。

检察院认为,按照刑法规定,根据王参军受贿和贪污的数额,应当分别被判处十年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判决显属量刑畸轻。于案情复杂,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