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涪陵林业局现局长副局长科长会计共谋套取项目专项资金集体贪腐获刑

2014-05-12 来源:法制网 热度:1945℃

上至局长、副局长,下至科长、会计,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6名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共谋通过虚列广告费、虚列劳务费套取“天然林资源保护项目”专项资金69万余元,存入“单位小金库”,分赃“辛苦费”,中饱私囊,集体贪腐。其中,计划财务科长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重复报销、擅自借款和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套取退耕还林专项资金7万余元、“天然林资源保护项目”专项资金10万和财政资金13万,并挪用公款10万,受贿10万余元。

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涪陵区林业局贪腐窝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胡中平,涪陵区林业局计划财务科原科长、森林资源管理科原科长,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个人财产29000元。被告人彭红卫,涪陵区林业局造林绿化经营管理科原科长、计划财务科原科长,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个人财产6000元。被告人李忠明,涪陵区林业局原副局长,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个人财产6000元。被告人任发意,涪陵区林业局原局长,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被告人况华,涪陵区林业局计划财务科原会计,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被告人黄征宇,涪陵区林业局原副局长,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个人财产4000元。没收和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均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胡中平将犯挪用公款罪所得赃款10万元退还被害单位涪陵区林业局。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7年,胡中平、彭红卫、李忠明、况华共谋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广告费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涪陵区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项目”专项资金8.9905万元(该广告公司法人高翔私人拿出95元,补足9万元交由胡中平保管)。事后,彭红卫从中分得3万元,胡中平、李忠明、况华从中各分得2万元。2004年至2005年,胡中平、彭红卫、任发意、黄征宇、李忠明、况华共谋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列劳务费的手段,通过乡林业站套取涪陵区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项目”专项资金60.266万元。2005年下半年,在胡中平的提议下,经任发意同意,6人各分得2万元。

2004年12月,胡中平利用职务之便,伙同种苗公司经理,采取重复报销的方式套取退耕还林专项资金7.4718万元,分得3万元。2011年3月至4月,被告人胡中平利用职务之便,与广告公司签订植树节宣传活动的虚假合同,套取国家资金12.9965万元。胡中平将其中10万元存入单位小金库,单位开支9万元后,余下1万元被胡中平侵吞。

2013年2月21日,胡中平在担任涪陵区林业局计划财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从涪陵区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项目”专项资金中借款10万元,并开具借条,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后胡中平代表单位领取项目奖金10万元,并制表分发职工。为“消除”之前的10万元借款,胡中平将该项目奖金发放名册置换了之前10万元的借条。而单位出纳周红梅将该项目奖金发放名册只做了单位的支出账,未做收入账。

2012年3月,胡中平擅自从单位账户上借出公款10万元用于借给其表妹购房。2013年2月21日,胡中平又擅自从该局退耕还林账户上借出公款10万元归还了上述借款,且至今未归还。2012年底,胡中平伙同他人,采取签订虚假采购合同,制作森林防火指挥地图的方式,套取财政资金53.6万元存入单位小金库。2013年3月,胡中平擅自从中挪用17.216万元。

2002年至2013年,胡中平利用负责划款、木材采伐计划分配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在其办公室等地收受杨才富、何平等人贿赂款10.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中平、彭红卫、任发意、黄征宇、李忠明、况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家资金,其中胡中平参与金额人民币39万余元,彭红卫参与金额20万余元,任发意参与金额12万元,黄征宇参与金额12万元,李忠明参与金额20万元,况华参与金额2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胡中平在担任涪陵区林业局计划财务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7.216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胡中平在担任涪陵区林业局计划财务科科长、森林资源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10.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