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人防办计财科原科长宋德明、工程科原负责人郭洪福、人房工事管理科原科长刘虹在人防工程审批、人防结建费征收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分别给国家造成损失1580万元、1283万元、2936万元,同时3人还有受贿行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公布终审裁定书:3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宋德明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判处郭洪福有期徒刑4年,判处刘虹有期徒刑13年。
据悉,上述3人的职务犯罪案件分别单独审理。因涉嫌犯罪,宋德明于2013年5月被刑拘,郭洪福于2013年6月被刑拘,刘虹于2013年3月被刑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至2007年11月,宋德明在担任丹东市人防办工程计划科科长、计划财务科科长期间,违反《人民防空法》和人防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在防空地下室结建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导致国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损失1580万元;郭洪福在2008年至2009年,担任丹东市人防办工程科负责人,期间作为人防办结建审批小组成员,违反法律和文件规定,在人防工程结建审批过程中,先后两次滥用职权,造成国家人防结建费损失1283万元;2006年7月至2009年,刘虹负责人防工程行政执法、依法征收人防结建费等工作,并且作为人防办结建审批小组成员,违反法律和文件规定,在人防工程审批、行政执法、人防结建费征收过程中,先后7次滥用职权,造成国家人防结建费损失共计2936万元。
法院还在裁定书中确认:宋德明三人均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宋德明受贿20万元,郭洪福受贿4万元,刘虹受贿11万元。另外,在归案后,郭洪福有自首行为,刘虹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故对此二人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丹东市中院终审判定上述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