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于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背弃初心使命,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利用职权培植个人势力,搞亲信圈子,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污染了党内政治生态,在组织审查调查期间,转移、隐匿证据,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借调研之名携带亲属同行,接受下级单位安排的旅游、宴请;违反生活纪律,道德败坏,与他人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亲属在承揽工程项目中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于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中央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情况下,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于江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于江简历:
于江,男,汉族,1961年12月生,安徽临泉人,中央党校大学学历,1978年3月参加工作,1984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8年3月至1978年12月 安徽省临泉县陶老公社工商所会计;
1978年12月至1984年2月 解放军汽车九团战士;
1984年2月至1985年1月 武警青海总队政治部报道员、干事;
1985年1月至1986年8月 武警玉树州支队政治处干事;
1986年8月至1988年3月 武警囊谦县中队副政治指导员;
1988年3月至1996年2月 武警青海总队政治部宣传处干事、一支队一大队副教导员、一支队政治处宣传股股长、教导队政治教导员;
1996年2月至1996年5月 转业待分配;
1996年5月至2001年2月 省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科员;
2001年2月至2002年1月 省委组织部电教中心助理调研员;
2002年1月至2010年7月 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副处长、调研员;
2010年7月至2017年4月 省委组织部干部信息管理中心主任;
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 省委组织部干部信息管理处处长;
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副厅级)、省民政厅党组成员;2018年11月免去省民政厅党组成员职务;
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