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原副市长薄连根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涉及被告自然人7人、被告单位4家,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薄连根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97.4031万元、美元9万元、欧元0.5万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还指控,被告人薄连根、闫雪松、马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刘东升、王丽琼身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各自在审核五鑫公司、保全公司及紫辰公司土地前期成本抵顶土地出让金的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规定审核批准项目,致使陈茂勇(原系五鑫公司、保全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紫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五鑫公司、保全公司和紫辰公司名义伪造的虚假土地前期成本抵顶了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最终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17.1383万元。
被告单位五鑫公司、保全公司、紫辰公司、凯蒙五鑫公司在项目开发及相关手续审批过程中,由陈茂勇代表上述公司单独向薄连根行贿82.648万元,指使董娜向薄连根行贿70万元,合计152.648万元,情节严重。
在庭审中,被告人薄连根对起诉书指控的玩忽职守罪、27起受贿中的15起提出不同意见。
本案的审理预计将持续三天。
据介绍,被告人薄连根原系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曾任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市委常委、副书记、副市长;呼和浩特市市委常委、副市长。2013年6月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薄连根档案
薄连根,男,1954年2月出生,汉族,内蒙古和林县人,研究生,197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10月参加工作,曾任呼和浩特市副市长。现任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主持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全面工作。
1970.10—1972.03 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运输公司工人;
1972.03—1972.10 交通部呼和浩特交通学校学习;
1972.10—1974.01 内蒙古自治区伊克昭盟运输公司工人;
1974.01—1976.12 交通部呼和浩特交通学校教练员;
1976.12—1980.02 吉林工业大学汽车工程系汽车运输专业学习;
1980.02—1980.08 交通部呼和浩特交通学校技术员;
1980.08—1983.10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运输处技术员、助理工程师(期间:1982.09—1984.04兼任厅团委书记);
1983.10—1990.12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运输处副处长(期间:1984.06—1986.03察右中旗挂职政府党组成员、副旗长);
1990.12—1995.11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运输处、征稽处处长,征稽局局长;
1995.11—1998.02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呼包高速公路指挥部总指挥(期间:1996.08—1998.08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企业管理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1998.02—2001.09 内蒙古乌海市副市长;
2001.09—2004.02 内蒙古乌海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期间:2001.03—2004.01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科学社会主义专业学习,2002.05—2002.11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二局挂职副局长);
2004.02—2006.10 内蒙古乌海市市委常务副书记;
2006.10—2010.5 呼和浩特市市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副市长。
2010.5— 内蒙古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