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今日(一月十八日)颁令充公一名前商人及一名上市公司前高层人员合共一千二百万港元。二人在一宗廉署案件中被裁定于收购美国油田时串谋诈骗及清洗犯罪收益罪成。
翼小红,五十一岁,前商人,于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于原讼法庭被陪审团裁定共五项罪名成立,即两项串谋诈骗,违反普通法,及三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
同案被告叶瑞娟,五十一岁,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东方明珠石油),前称东方明珠创业有限公司(东方明珠创业)副财务总监,则被陪审团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即一项串谋诈骗,及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
翼小红及叶瑞娟被定罪后,于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分别被判入狱七年及五年。控方于判刑前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八条,向法庭申请有关二人的充公令。
法官彭宝琴今日根据有关申请批出法令,充公翼小红九百万港元及叶瑞娟三百万港元。二人被颁令须分别于六个月及三个月完成有关命令的要求。
廉署于二零一二年二月展开一项贪污调查,其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东方明珠创业于案发时是一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的公司,从事天然资源投资。东方明珠创业其后改名东方明珠石油。
黄煜坤,别名黄坤,于案发时为该公司的主席兼执行董事。
陪审团裁定翼一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指控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期间,东方明珠创业当时的副主席兼执行董事、翼小红及叶瑞娟涉嫌一同串谋与黄诈骗联交所,伪称在奇晖有限公司(奇晖)和Charcon Assets Limited(CAL)首次向东方明珠创业介绍收购美国犹他州油田的投资商机之前,奇晖已为其投资与拥有油田的持有者达成协议。
她们又伪称东方明珠创业收购乐茵有限公司(乐茵)全部已发行股本的项目中身为卖家之一的奇晖与其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东方明珠创业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及由黄全资拥有的CAL收购乐茵百分之三十五股权的原来费用为七千万美元。
有关勾当因而导致联交所允许东方明珠创业发出有关收购乐茵全部已发行股本的公告与通函。
陪审团又裁定翼小红及叶瑞娟一项串谋诈骗罪名成立,指控她们于上述时期与东方明珠创业当时的副主席兼执行董事涉嫌一同串谋与黄以相类虚假陈述诈骗东方明珠创业,以及东方明珠创业的现有股东与准投资者,导致东方明珠创业批核有关收购乐茵全部已发行股本的协议,并批准分配及发行新股作付款之用。
翼小红又被裁定三项罪名成立,指控她涉嫌于二零一零年三月九日至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期间,处理两项合共三亿九千万港元的财产,及二亿八千二百六十万股东方明珠创业的股份,而她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关财产及股份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陪审团另裁定叶瑞娟一项罪名成立,指她于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清洗一项三百万港元的犯罪收益。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李希哲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贾允诚及郭保强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