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利用职务之便利,收取他人好处费。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退还的4.88万元赃款全部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2008下半年至2012年间,杨某担任港北区武乐乡乡镇规划建设站站长,负责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及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征地拆迁等工作。2011年港北区热水循环工业园项目征用武乐乡武乐村陈屋屯农户李某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2012年,被告人杨某在对李某被拆迁房屋进行测量的过程中,向李某索要钱财,并许诺将李某的猪栏前70平方米水泥硬化地面按照砖瓦结构房屋申报补偿。2O12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在其家中收受李某给予的好处费3000元。经查,杨某在工作过程中,采取上述手段,还先后15次非法向他人索取好处费4.5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4.8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杨某向他人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