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材料采购员多次收受投标方及供货商贿赂,在采购材料时为他人谋取利益。日前,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平拘役2个月。
2001年1月至2012年7月,某民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采购员李平,在负责备件采购及申报等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山东省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杜某、江苏某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业务员戴某、南昌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南昌市某物资有限公司业务员付某等人11笔贿赂款,共计1万余元。2013年7月30日,李平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8月8日,李平将上述全部赃款上缴其所在公司。
法院审查认为,李平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02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赃款全部被收缴,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