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分判商前雇员涉嫌向政府人员提供贿款共六万七千元,以换取宽松监管公园建造工程,于一九九四年底被廉政公署起诉,潜逃逾二十五年后,今日(四月十三日)被带往区域法院应讯。
伍业寰,九十二岁,当时为现已结业的时辉工程有限公司(时辉)工地总管,被控共九项罪名,即两项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及普通法;及七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
被告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四日被廉署落案起诉上述控罪。他于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未有到区域法院出席审讯,法庭遂向他发出拘捕令。被告其后从内地返港,今日被廉署人员拘捕。
被告今日无须答辩。法官郭伟健将案件押后至五月二十六日答辩。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拓展署于案发时负责管理青衣公园建造项目,该署于二零零四年与土木工程署合并成为现时的土木工程拓展署。
时辉于一九九三年八月获该项目的总承建商分判两份合约,负责施行建造工程及管理该工地。被告为时辉工地总管,负责监督时辉在该工地的工程。
拓展署一名工程督察及一名监工负责检查时辉在该工地的工程,并对时辉所采用的物料进行检测,以确保有关物料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
其中两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一九九四年二月及八月期间,与时辉东主串谋,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先后两次分别向拓展署职员提供每月一万元及七千元的贿款,作为对时辉在上述工地宽松检查及不带来任何麻烦的诱因或报酬。
另外六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上述期间,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以相同目的而先后六次向上述拓展署工程督察,每次提供贿款一万元,合共六万元。
余下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至九月一日期间,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以相同目的向上述拓展署监工提供贿款七千元。
廉署调查显示,被告向该两名拓展署人员提供贿款共六万七千元。
拓展署在廉署调查本案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检控官吴思思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杨志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