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一主任受贿获刑 12年间收受贿赂130余万

2014-06-15 来源:法制晚报 热度:2054℃

    @法制晚报【中石化下属研究院一主任受贿终审判11年6个月】中石化北京化工研究院基建条件部部长,现年59岁的吴宇宏,12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本单位采购产品、对外承包建设等项目中,先后收受6个相关单位和个人所送款物折合共计130万余元。终审被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身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研究院(下称“北化院”)基建条件部主任,现年59岁的吴宇宏在12年里,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6家单位贿赂共计130万余元。《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处其犯受贿罪,判刑11年6个月。

案情揭秘 基建部任职12年 主任受贿130万

现年58岁的吴宇宏系中石化下属北化院基建条件部主任,从2000年至2012年被抓前,他一直在该岗位任职。

东城法院审理查明,在2000年至2012年期间,吴宇宏利用负责组织、协调该院基本建设及科研装置建设项目各环节工作等职务便利,在本单位采购产品、对外承包建设工程中,先后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所送款物折合共计130万余元。

2012年11月14日,吴宇宏被逮捕,其家属之后帮其退还了部分赃款。

吴宇宏一共接受了6家单位的贿赂款。6家单位都是在承揽北化院的工程或在该院采购中得到吴的关照,而给他“进贡”的。

最早的一笔是发生在2000年,当时化工研究院要买电梯,电梯公司靠吴的帮助拿到业务后,公司业务员送给吴款物共计折合16万元。

而吴受贿最大的一笔有53万元,当时其为一消防安全技术公司获取北化院的施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经理李某(另案处理)的好处。

除了收钱和卡外,还有进贡单位花钱请其到美国、法国、韩国等地旅游、滑雪,也有单位通过为吴的个人花销报销的方式行贿;而吴也从不客气,以买房为由,向进贡单位借钱。说是借钱,但他在借条上既不签字,也不定明确的还款日期。

受贿方式 出国旅游滑雪 费用进贡单位全包

2008年至2012年,北京燕化天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北化院建设工程的过程中,在吴宇宏的帮助下,该公司顺利拿到工程,因此该公司项目经理沈某掏钱邀请吴宇宏分别到法国、韩国、美国、奥地利、加拿大等国滑雪、旅游,花费8.5万余元。

吴宇宏并不认可出国旅游属于受贿。他称自己和沈某都是滑雪爱好者,因此一起出国属于正常往来,不属于受贿。

沈某称,吴宇宏所在的北化院与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关系,吴宇宏在相关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为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公司中标提供了帮助。

沈某是出于感谢并希望吴宇宏能够继续提供帮助,使其公司可以长期做北京化工研究院工程项目的目的,出资请吴宇宏出国旅游的。

买房为由借钱 借条上却不签字

检方指控,2007年至2011年间,靠吴宇宏的帮助,薛某承揽了北化院施工工程,吴宇宏不仅从薛某处报销旅游等各类发票共计99726元,后又以借款为名索要15万元。对此指控,吴宇宏称是朋友间的正常借贷。

法院查明,薛某和吴宇宏仅是在工作往来中认识的,二人先前并无任何经济上的往来,谈不上有密切的私人关系,且双方为此吴宇宏对于权钱交易已有合意。

吴宇宏借钱绝非出于私人交情,而是利用职权为交换条件,薛某也是因为吴宇宏在涉案工程中能够为其提供帮助才借款。

所谓的借款,吴宇宏未签订借款手续、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且在有能力偿还的前提下,至案发长达一年半的时间仍未归还。而案发后,吴宇宏之妻才找到薛某补写了借据,明显有掩饰性行为。故法院认定15万元的“借款”为贿赂款。

2000年至2008年,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向北化院销售电梯提供帮助,后收受该公司业务员韩某所送款物共计折合16万元

2005年至2008年间,为北京昊诚油气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北化院设备采购项目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副总刘某、部门经理陈某(均另案处理)所送现金25万元

2007年至201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薛某(另案处理)承揽北化院施工工程提供帮助,从薛某处报销旅游等各类发票共计99726元,后又以借款为名索要15万元

2007年至2011年间,为北京鑫盾德实消防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获取北化院施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经理李某所送的现金及银行卡共计53万元

2008年至2012年,在北京燕化天钲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北化院建设工程的过程中,接受该公司项目经理沈某出资邀请出国滑雪、旅游,出资额共计8.5万余元

2010年至2012年,在北京通州次渠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北化院建设项目过程中,收受该公司施工处处长张某所送现金2.5万元

法院审理 一审判刑11年6个月 不服提上诉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吴宇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交代同种其他主要犯罪事实,虽于庭审中对部分犯罪事实的性质提出辩解,但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在家属帮助下积极退还部分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2013年10月30日,东城法院一审判处其犯受贿罪,判刑11年6个月,向其追赃1300157元后予以没收。判决后,吴宇宏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称多笔金额认定有误 终审维持原判

吴宇宏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收受韩某16万元证据不足,能够证实的只不过5万元。

经查,韩某因与他人涉嫌经济犯罪向检察机关投案,并交代多次行贿及职务侵占的事实,后其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刑罚。

韩某对涉及吴宇宏部分的供述稳定,对给付好处费的比例、经手销售电梯数量、申请个人代理费流程等细节描述确切,对以物品和现金的形式给予吴宇宏好处费的比例额、次数、金额等描述清晰、稳定,能做出具体、合理的说明,并有相关书证印证。

而吴宇宏曾称收到韩某给予的物品和现金不超过10万元,一审庭审时又改称没有收过现金,前后矛盾,且无证据支持,故该上诉理由法院未采纳。

另外,吴宇宏提出与沈某等人共同出国旅游、滑雪,其也出了力,所以不构成受贿的上诉理由亦未被法院采纳。

二中院审理后,最终驳回吴宇宏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快评 同一岗12年 权力集中易生腐败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采访了犯罪心理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副所长马皑。马皑表示,吴某的贪腐行为其实非常常见,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吴某在位12年,如此长的时间,可以说明两个问题,第一是领导对他的信任,造成其权力相对集中;第二也说明他跟周围同事关系熟络,单位内部人脉广。这两点极其容易使其失去监督。”马皑说。

马皑认为,从很多案例中都可以看出,任何人在收受贿赂的时候,特别是领导岗位,首先考虑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安全。

“他肯定不会谁的钱都收,收受贿赂一定选择那些自己心目中的朋友,保证不会出现倒打一耙的局面。”马皑认为,12年在同一个部门任职,特别是长时间担任同一个岗位的负责人,很容易把和施工投标方原本的工作关系,上升成朋友关系。模糊了自己的角色,将公职转换成了朋友之间的合作。

“另一方面,我们也注意到,很多贪腐的发案都发生在临近退休的时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58岁和59岁。这是很长时间以来个人心理变化所造成的。”在马皑看来,人到了50岁以后,他的仕途及人生基本已稳定,没有什么上升空间,因此他们更多地为自己和家庭考虑。

辛苦了一辈子,到了最后总想着为自己和家人谋些福利,像是冬眠的熊,往窝里多捞几把草,从而减轻自己即将面临退休的焦虑感。

另一方面,吴某12年在同一个职位没有升迁,可能他会认为自己的付出跟收益不成正比,从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