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一村主任贪污农户低保资金近10万元获刑7年

2014-06-15 来源:正义网 热度:2012℃

    80后村官利用协助政府经办低保手续的职务便利,将33户农民低保金近10万元截留使用。6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检察院侦查和提起公诉,该案被告人麦某玉被忻城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1980年出生的麦某玉,2008年3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出狱后,麦某玉经竞聘当选忻城县大塘镇九龙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2008年至2012年,麦某玉在担任忻城县大塘镇九龙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其经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报手续的职务之便,办理好低保户的存折后,隐瞒、扣留多本低保存折并冒名领取其中的低保金,再将一部分低保金转入低保户的粮补存折或者其他存折,对低保户则骗称低保金通过粮补存折发放。

    他以此为手段,私自将该村莫某等33户农民的低保存折账号中的近10万元低保金截留下来,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麦某玉将现金7.07万元退交到忻城县检察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麦某玉作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职务之便,将其经手的低保金存折扣留,采取截留国家低保金的手段侵吞公共财物共计97425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某玉犯贪污罪成立。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麦某玉不具有贪污罪主体资格、其行为属于盗窃罪且应以其未偿还部分作为量刑依据的辩护意见,以及麦某玉提出的低保户已领取低保存折、其在检察院提审前书写自述材料供述贪污14户农民低保金的行为属于自首的辩解,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麦某玉贪污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