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在二零一九年区议会选举中落败的候选人,没有按照《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规定提交选举申报书,早前被廉政公署分案起诉。两名被告今日(六月四日)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陈宇明,四十一岁,软件工程师;及吴志雄,五十五岁,退休人士;各承认一项没有按照《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7条规定提交选举申报书的罪名,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8条。
裁判官杜浩成将案件押后至六月十八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报告,两名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二零一九年区议会选举在该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举行。候选人向选举事务处提交其选举申报书的法定限期为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或之前。
在首宗案件,陈宇明是二零一九年区议会选举观塘区栢雅选区的候选人,但他没有当选。
陈宇明承认完全知悉须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举申报书的规定,因为他曾参与二零一五年区议会选举和二零一六年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并曾提交相关的选举申报书。
陈宇明声称填妥选举申报书,并委讬其选举代理人替他提交该选举申报书,但他承认没有采取行动确保选举申报书在法定限期前交至选举事务处。陈宇明估算曾招致选举开支约一万三千元。
在第二宗案件,吴志雄为二零一九年区议会选举沙田区锦涛选区的候选人,并在选举中落败。由于吴志雄未能取得该选区中所投有效票总数的百分之五,他不合资格透过选举资助计划获得选举资助。
吴志雄曾招致选举开支约六万元,声称已填妥选举申报书。他承认误以为填报选举申报书是为了申请选举资助,而他没有资格申请资助,故决定不提交选举申报书。
案情透露,选举事务处曾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及十二月,分别以挂号邮件、电邮及/或电话提醒陈宇明及吴志雄,须于法定限期前提交其选举申报书。选举事务处在法定限期仍未收到二人的选举申报书,遂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中把两宗案件转介廉署调查。
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郑致行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潘志玮及邓可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