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8日,广西南宁市邕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隆安县水利局原局长黎德宽受贿案,日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德宽在2006年11月至2010年9月担任隆安县水利局局长。在此期间,黎德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水利项目审批、设计费资金拨付和工程进度款结算的审批管理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利益,伙同他人收受广西南宁某水电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某某给予的回扣费10万元;单独收受罗某某及水利项目工程施工老板黄某江送给的好处费各20000元。
本案中,黎德宽作为一局之长,他的意见起了主导和决策性的作用,是共同受贿10万元的主犯,依法应按其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采纳了公诉人意见,依法对黎德宽作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