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二零一九年区议会选举中落败的候选人,没有按照《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规定提交选举申报书,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六月十八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六个月。
陈宇明,四十一岁,软件工程师,早前承认一项没有按照《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7条规定提交选举申报书的罪名,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8条。
裁判官杜浩成判刑时指,选举事务处有合理期望会收到候选人的选举申报书。被告没有提交有关申报书,令选举事务处未能就其选举开支作出跟进。鉴于案件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法庭须判处具阻吓性的刑罚。
案情透露,二零一九年区议会选举在该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举行。候选人向选举事务处提交其选举申报书的法定限期为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或之前。
被告是二零一九年区议会选举观塘区栢雅选区的候选人,但他没有当选。
被告承认完全知悉须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举申报书的规定,因为他曾参与二零一五年区议会选举和二零一六年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并曾提交相关的选举申报书。
被告声称填妥选举申报书,并委讬其选举代理人替他提交该选举申报书,但他承认没有采取行动确保选举申报书在法定限期前交至选举事务处。被告估算曾招致选举开支约一万三千元。
案情透露,选举事务处曾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分别以电邮及电话提醒被告须于法定限期前提交其选举申报书。选举事务处在法定限期仍未收到被告的选举申报书,遂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中把案件转介廉署调查。
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卓龙笙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潘志玮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