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今日(七月十二日)落案起诉一名二零一九年区议会选举落败候选人,控告她涉嫌在该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向他人提供娱乐以诱使他人投票予她,以及贿选。
廉署早前接获投诉,指称有人涉嫌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而展开调查,于征询律政司法律意见后,落案起诉欧颂贤,四十四岁,工程师。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四(七月十五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
被告被控两项罪名,即一项在选举中向他人提供娱乐的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2(1)(a)条;以及一项在选举中作出贿赂选民的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1(1)(a)条。
二零一九年区议会选举于该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举行,提名期为同年十月四日至十七日。被告在提名期首天便递交提名表格参选中西区大学选区。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在上述区议会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即为另一人提供娱乐以诱使对方在该选举中投票予她,而有关娱乐为歌唱表演。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在上述区议会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无合理辩解而提供利益予对方,作为对方在该选举中投票予她的诱因,而有关利益为书法班。
廉署调查发现,两名街头艺人应被告邀请,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在该选区内一个港铁站出口附近,进行了一小时歌唱表演。被告于六日后,即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六日,在同一地点举办了一小时免费书法班。
在歌唱表演及书法班进行期间,该地点均展示了一幅载有被告名字及肖像的直幡。被告有出席该两场活动,其助选人员并在场向途人派发传单,而被告亦有提交有关传单予当局为选举广告。
被告其后向有关街头艺人及书法家分别支付一千二百元及八百元作为报酬,并在选举申报书中申报有关费用为选举开支。
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廉署发言人提醒候选人、选举代理人及助选人员,在选举中向他人提供茶点及娱乐,以及向选民贿选属严重罪行。
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1条,任何人藉提供利益,以诱使选民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即属舞弊行为。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2条订明,任何人为另一人提供食物、饮料或娱乐,或偿付用于提供该等食物、饮料或娱乐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以诱使该另一人或第三者,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即属舞弊行为。
廉署发言人又称:「候选人应掌握《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条文内容,不应在选举中提供利益、食物、饮料或娱乐以换取选票。」
一直以来,廉署就各级公共选举推出合适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醒候选人、选举代理人及选民必须守法循规,并深入社区推广廉洁选举文化。廉署透过举办相关活动及提供参考资料,包括法例简介会、地区宣传活动、网上及大众传媒广告、候选人资料册、宣传短片、单张等,向选举持份者及公众加强宣传反贿选买票的信息。廉署已为即将举行的公共选举展开相应的教育宣传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