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岳阳市君山区农村经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危治中受贿、挪用公款案二审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因危治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
危治中自2006年3月起担任岳阳市君山农经局党组书记、局长,自2011年11月起兼任君山区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主持君山区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工作,负责危房改造项目建设规划、确定项目建设标准及项目承包方、项目进展督促及验收、补助资金落实拨付。2011年至2013年期间,危治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34 500元;挪用公款30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危治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34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害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受贿罪;危治中挪用公款3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危治中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因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