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饶丰镇政府干部李霞盛,竟然伪造材料骗取国家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俗称大病救助资金),将38万余元救助款侵吞,收入囊中。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李霞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周圣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毛永友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霞盛为骗取国家城乡医疗救助资金,2010年10月份至2012年1月份利用其在鄱阳县饶丰镇综治办工作的便利,盗用他人身份证及户口本信息,通过联系浙江宁波一制假团伙先后四次伪造了刘正及其本人等共37份《鄱阳县城乡大病救助》档案资料,其拿到虚假资料后分三次将资料向鄱阳县饶丰镇民政所予以申报。
时任鄱阳县饶丰镇民政所所长的周圣明,负责审核饶丰镇城乡医疗救助材料,在审核李霞盛提交的37份虚假材料的过程中,收受李霞盛现金和烟酒,未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审核材料,没有发现李霞盛提供的37份申报材料中均缺少村委会调查核实、民主评议、集体研究纪律以及张榜公示照片,也未组织人员对材料中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真实生病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没有召开专题研究会议,便直接签字将材料上报给饶丰镇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被告人毛永有审批。
毛永有作为分管领导,在审查李霞盛提交的虚假材料过程中,仅仅对申报材料做形式审查便在审批表中的乡镇意见栏中签字审核同意,材料便上报至县民政局审批,李霞盛提交的37份虚假申报材料全部获得审批,致使国家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被李霞盛骗取489566元,其中11万余元被李霞盛用于支付给宁波制假团伙,余下的38万余元全部被其用于个人赌博等消费。
另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李霞盛的家属退缴了李霞盛骗取的489566元赃款,2013年10月24日到鄱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2年12月底被告人周圣明、毛永有主动到饶丰镇党委书记吴中旗办公室汇报该案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霞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制假团伙伪造37份档案资料骗取国家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人民币48956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李霞盛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家属积极退缴了所有诈骗的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圣明身为饶丰镇民政所所长,在审核李霞盛递交的申请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材料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被告人毛永有身为分管领导,不认真审核民政所上交的申请材料,导致国家城乡救助资金489566元被骗,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发后二被告人均能到所在单位投案并向相关负责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认定为自首,应当对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损失全部挽回,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二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努力的做被告人家属退赃的工作,对于被骗赃款的追回起了一定的作用,亦可对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