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贵州省赫章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该县司法局原局长刘青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获得终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刘青有期徒刑11年。
2009年至2011年,刘青在任司法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普法图书推销业务员及下属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采取虚报、收款不入账方式贪污公款76000余元。
本案启示:权力寻租是刘青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作为一名国家司法公职人员、司法局局长的她,明知收受他人的财物是犯罪行为,但其却明知山有虎,偏向“腐”山行,多次肆无忌惮大额收受他人的贿赂,走上了犯罪道路。此案再次警醒人们要守住法律的底线,无论在什么公务环节,都要廉洁自律,否则将会自毁前程,走向犯罪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