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心校校长与出纳互相勾结,在负责“公建民营”幼儿园承包经营的招标中,暗中帮助一投标者中标,并要求中标者送两份干股,非法获利143600元。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4年6月23日,兴宾区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7月,象州县政府根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学前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决定在象州县大乐镇新建6所“公建民营”幼儿园。大乐中心校(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教育局的授权,负责实施6所幼儿园承包经营的招标工作。
在进行公开招标前,大乐中心校校长李某让出纳员谭某去物色合适的人选来投标,并要求中标者送两份干股。谭某找到其外甥女廖某,并按李某的意思与廖某谈妥。为了让廖某能够在众多投标者中顺利中标,李某在开标前帮助廖某修改了一份演讲稿,并让其背熟。
参加评标的人员有中心校中层领导以及各完小校长共14人,在评标时,李某临时提议增加演讲环节,其他投标者都措手不及,廖某则按事先背好的演讲稿脱稿演讲,在众多的投标者中脱颖而出,最后评标人员一致通过由廖某承包该6所幼儿园。廖某为兑现承诺,并为以后能续签合同创造条件,在每学期结束,都会送钱去给李某和谭某,至案发时,俩人已经非法获利14多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谭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向他人索要干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二人都有自首情节,并退出全部脏款,可从轻或者减轻处,遂作出上述判决。两被告人不服,于6月25日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