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获悉,重庆市市政委计财处原副处长陈卓利用财务管理职权之便,将单位的公款161余万元存入个人账户,并将其中140余万元炒股营利。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近日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2003年4月,陈卓担任重庆市路灯管理处计划财务科主管财务的副科长,2005年担任科长。2007年,重庆市路灯管理处更名为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简称照明局),陈卓仍担任计划财务科科长。2010年11月,陈卓调任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计划财务处副处长,主要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分管财务监督及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同期,陈卓兼任重庆市通用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通用公司)副经理,分管财务工作。
据查,2003年11月至2006年2月,陈卓多次利用主管重庆市路灯管理处、通用公司财务工作的职务之便,以为照明局职工解决福利待遇为名,分别向照明局或通用公司的业务单位——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照明器材厂、重庆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重庆某建筑安装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提出从照明局或通用公司与前述单位的业务往来中,采取由照明局或通用公司多付工程款等款项到上述业务单位,而后将公款返还到由陈卓实际控制的户名为“罗某某”,以及陈卓本人的账户上的方式套取公款,或直接通过照明局财务人员彭某将帐外公款转入其本人账户的方式,共实际控制前述业务单位返还的公款和直接汇入个人账户的公款161.153万元。陈卓私自将这笔公款的140余万元汇入其股票账户,进行炒股营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卓擅自将公款140余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陈卓能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基本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陈卓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