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酒店前工程师,控告他串谋从一间工程承办商收受非法回佣共逾47万元,以聘用及协助该公司完成酒店总值共约230万元的多项工程项目。被告今日(2月7日)在区域法院承认控罪,被判入狱两年。
黄天龙,44岁,芬名酒店前工程师,承认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法官游德康判刑时称,被告两年间持续犯案,就多项工程收受贿款,须判处阻吓性刑罚。法官以监禁三年为量刑起点,考虑到被告认罪,将刑期扣减三份之一至两年。
法官又颁令被告须向芬名酒店归还约40万元,即相等于被告实际已经收取的贿款金额。
被告案发时是位于湾仔的芬名酒店的工程师,负责监督酒店所有工程及维修项目。
芬名酒店禁止其员工索取或接受利益,以判授订单予任何承办商或优待对方,但被告却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就39个工程项目向一间工程公司的一名董事兼股东索取及接受非法回佣共逾47万元。
案情透露,上述工程公司自2017年起受芬名酒店委讬为工程承办商,而所涉及的项目合约总值约230万元,包括在芬名酒店及其餐厅进行空调、防火及照明工程。
被告承认就判授予该工程承办商的项目,索取及接受大约一半的淨利润。若芬名酒店员工曾被安排协助完成相关项目,被告则要求收取较高金额的回佣。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芬名酒店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级检控官廖伟雄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佩珊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