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廉署起诉男子承认煽惑他人立法会选举投无效票违反选举条例

2022-04-13 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热度:1139℃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男子,控告他在2021年立法会换届选举(立法会选举)的选举期间,在其个人社交媒体专页展示两则贴文,并分享有关贴文至其他社交媒体专页,煽惑他人在该选举中投无效票。被告今日(4月13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周荣达,57岁,从事制衣业,承认两项罪名,即在选举期间内作出藉公开活动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的非法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条例》)第27A(1)条。控方今撤销他另一项相类罪名。

裁判官郑念慈将案件押后至5月4日判刑,以待被告的社会服务令报告。被告获准以现金保释。

案情透露,立法会选举提名期于2021年10月30日展开,根据《条例》,由当日起直至投票日(即2021年12月19日)被界定为该选举的「选举期间」。

廉署于2021年10月30日,即提名期首日,在其官方网站发新闻稿提醒市民,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即属违反《条例》第27A条的罪行。

被告于2021年11月2日在其个人社交媒体专页,展示一则贴文,并分享该贴文至六个社交媒体专页,煽惑阅览人士在立法会选举中投无效票。有关贴文于选举期间,在被告的个人社交媒体专页及上述六个社交媒体专页上展示。

被告又于投票日早上,在其个人社交媒体专页展示另一则贴文,并分享该贴文至四个社交媒体专页,煽惑阅览人士在立法会选举中投无效票。

《条例》订明,「公开活动」包括向公众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讯,以及向公众分发或传布任何材料。《条例》适用于一切与选举有关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在香港境内或在其他地方作出。任何人士干犯《条例》第27A条,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三年及罚款20万元。

廉署早前就有关煽惑他人在立法会选举中投白票或无效票的贴文展开调查,并根据既定程序,就调查结果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廉署按法律意见于2022年2月11日起诉被告。

廉署发言人表示,廉署在《条例》修订后,加强向市民大众及选举持份者宣传有关破坏及操纵选举的新增罪行,包括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的非法行为。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梁廷毅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黎咏诗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