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0岁的韦某在柳州市某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在收取客户支付给公司的钱款后,自己偷偷留下16万余元用于赌球、地下六合彩等事项。近日,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法院以犯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韦某有期徒刑4年。
2012年初,韦某进入柳州市某公司,先后担任采购主管、销售部经理,在2013年1月至7月担任销售部经理时,韦某代为收取本公司26家客户货款共计16万余元,但韦某却未将货款及时交回公司,而是全部用来自己赌球、六合彩等赌博活动使用了,结果血本无归。案发后,韦已退还给被害单位6000余元。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韦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4日向鱼峰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公司货款16万余元后挪用该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韦能主动向所在单位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韦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