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前法律文员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欺诈两间持牌放债人公司按揭贷款共2,000万元及清洗部分款项,罪成判囚47个月。上诉法庭今日(7月14日)复核被告判刑后,下令将刑期增加至75个月。
苏锦威,46岁,已结业的梁家乐律师行前法律文员,于2021年1月在区域法院被裁定四项罪名成立,同年3月被判入狱47个月。该四项罪名为两项欺诈、一项使用虚假文书的副本及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俗称「洗黑钱」),分别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刑事罪行条例》第74条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
律政司其后就苏锦威刑期申请复核。上诉法庭法官彭伟昌、潘敏琦及彭宝琴今日审理并批准该申请,将刑期增加至75个月。
同案被告苏润余,53岁,梁家乐律师行前法律行政人员,早前与苏锦威同被裁定一项「洗黑钱」罪成,判囚30个月。他其后就定罪提出上诉,今日被上诉法庭驳回。
案情透露,苏锦威及苏润余案发时分别是梁家乐律师行的法律文员及法律行政人员。苏润余亦是离岸公司Chilly Associates Limited (Chilly)的董事。
苏锦威以梁家乐律师行法律文员的身分,为一对夫妇(该物业业主)处理他们购入坚尼地城一个私人住宅大厦单位的交易。但他们在物业交易于2014年7月完成后,并没收到相关的业权契据。
苏锦威于2014年11月向持牌放债人公司乐天按揭信贷有限公司(乐天按揭信贷)伪称自己获该物业业主授权,处理一笔1,000万元的按揭贷款申请,并向乐天按揭信贷提交看似由该物业业主签署的相关文件。
乐天按揭信贷相信被告提交的文件为真,在收到看似由该物业业主签署的授权书后,存入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至Chilly的银行户口。
廉署调查显示,苏润余将该笔贷款其中的710多万元转账至苏锦威的银行户口,及向梁家乐律师行一名客户支付欠款220万元。苏润余将余下的70万元保留在其私人银行户口。
乐天按揭信贷于2015年3月发现相关的还款被拖欠,遂向该物业业主、梁家乐律师行及Chilly展开民事诉讼。
案情透露,苏锦威于2015年3月19日利用两份看似由该物业业主发出的信件副本,指示另一间他当时任职的律师行,于该民事诉讼中担任该物业业主的法律代表,而该物业业主并不知悉有关民事诉讼。
苏锦威于2015年2月1日至6月19日期间,向另一间持牌放债人公司锦丰财务公司(锦丰财务)伪称,该物业业主授权他就该物业申请另一笔1,000万元的按揭贷款。
锦丰财务收到看似由该物业业主签署的授权书后,相信苏锦威的伪称并批出贷款1,000万元,该笔款项其后用作偿还乐天按揭信贷的贷款。
案情透露,该物业业主从没有取得或指示任何人取得上述两笔共2,000万元的贷款。
控方今日由副刑事检控专员林颖茜、大律师周凯灵及高级检控官李卓颖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麦秀慧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