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霍豫在担任建行西宁城东支行副行长、城西支行副行长、行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亲属承包贷款客户的工程项目,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消费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影响力,为相关企业及个人在贷款融资和项目合作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霍豫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法纪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纪行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国建设银行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经建行青海省分行党委决定,给予霍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按规定收缴全部违纪所得;经西宁市城东区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