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3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宁夏中卫市原副市长刘仲虎贪污、受贿一案已于近日一审宣判,刘仲虎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2年,刘仲虎在担任宁夏海原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副县长、副书记、中卫市农牧林业局局长期间,为杨某某等人的职务升迁、工作调动等给予帮助,为韩某某等人在工程项目上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113.1万元。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仲虎在担任中卫市农牧林业局局长期间,以看望上级领导为由,让其财务科长汪某某分两次从单位账外资金取出6万元,之后将这6万元据为已有。
法院认为,刘仲虎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考虑到刘仲虎具有坦白、退赔部分赃款的行为,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刘仲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