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安徽)祁门县发生一起强奸案,这本是不允许“私了”的刑事案件。然而,时任辖区派出所所长的毕某当晚接到求情电话后,不仅亲自主持双方当事人“私了”,让嫌疑人赔偿受害人5万元,还收取请托人1万元所谓“赞助费”。两年后,祁门县警方自查后重新侦办此案,胡某因强奸罪最终被判刑。然而事情并没有画上句号,今年8月11日,祁门县法院一审判决毕某徇私枉法罪成立。
36岁所长干了“糊涂事”
2009年2月6日晚,祁门县公安局安凌派出所所长毕某接到一个求情电话,此时,距离他的36岁生日,只差一个多礼拜了。此前,毕某在基层派出所当过民警,也在刑警队办过案,在2007年5月就担任该派出所所长,工作经验不可谓不丰富。然而,当晚他接完电话后做出的决定,改变了自己的人生轨迹。
祁门县法院审理查明,当晚,安凌派出所先是接到一名男子的报警电话,称其妹妹小芳(化名)醉酒后被胡某强奸了。值班民警迅速出警,到达案发现场当地某大酒店客房内,进行了现场处置,将双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带到派出所进一步询问、调查,同时,将案件情况向所长毕某作了汇报。
当晚,中间人朱某受托打电话给毕某请求帮忙,毕某称等第二天处理。2月7日上午,毕某来到派出所后,该起强奸案嫌疑人胡某的朋友谢某、胡某某等人来到所长办公室,请求毕某同意双方当事人谈判私了此案。
毕某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等相关条例抛在脑后,既没有将该案移交其他业务部门办理,也没有履行刑事案件立案或不立案程序,而是擅自同意双方当事人私了。
私了两年后此案“见光死”
2月7日当天,经过谈判后,由毕某主持制作了胡某赔偿小芳5万元的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当天下午,小芳收到胡某家人给付的这笔赔偿金。谢某还以给单位“赞助费”的名义,交给了毕某1万元现金,毕某当时对嫌疑人胡某说:“交这钱对你也是一个约束,如果今后那个女的要重新提及此案,我会将案件移交刑警队的。”说完这话,毕某将胡某放走。
随后,毕某亲自对小芳进行了询问,他制作的询问笔录中有“小芳不愿意报案”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