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某屯的两名组干,利用职务便利,在管理集体财产的过程中,非法将村集体财产私分。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韦某仕有期徒刑3年,并没收财产6000元;判处韦某旋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
经查,2008年至2011年间,时任百色市右江区某屯村民小组组长的韦某仕与时任该屯出纳的韦某旋先后4次将集体公共资金共计14.8万元私分。其中,韦某仕分得8.8万元,韦某旋分得6万元。在2011年10月换届时,由于韦某仕、韦某旋均不再担任原职务,故某屯村民小组组织人员对韦某仕、韦某旋经手的集体账户进行清帐并移交下任组干。
但韦某仕、韦某旋共同私分的这14.8万元集体公共资金,在该屯的集体账簿上均没有记录反映,所以,韦某仕、韦某旋在办理清账和移交手续时,并不把其二人侵吞集体公共资金的情况,向当时参与清账的人员和接收人员交待,自以为能瞒天过海。直到2012年,右江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犯罪嫌疑人韦某仕、韦某旋有经济问题,遂介入调查,此事才浮出水面。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仕、韦某旋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村集体财产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