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燎原村村干部袁长汉用公款4.3万元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被判刑

2014-08-21 来源:正义网 热度:2628℃

    湖北省汉川市燎原村村干部袁长汉用公款4.3万元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且为建筑商提供方便,共同收受贿赂5万元,被群众举报后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近日,经汉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现年56岁的袁长汉,系汉川市新河镇燎原村人,2010年在村干部换届选举中当选为村委会副主任,村委会分工他兼任报帐员。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袁长汉任职期间,向村支书周某建议为村干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然后退保,个人可以领取本金。经合谋后,被告人袁长汉与其它3名村干部合伙利用职务之便,用公款26800元为4人购买了海康人寿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村财务账中列支,袁长汉侵占公款6800元。

2013年4月,被告人袁长汉胆子更大,直接用公款16214元为自己一人办理养老保险,并在村财务账中列支。此外,检察机关还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袁长汉在任职期间与村委书记周某,村委主任袁某(两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为开发商李某承建工程提供便利,共同收受李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其中被告人袁长汉分得1万元,周某、袁某均分得人民币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袁长汉退还了全部赃款。

8月11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长汉利用职务便利,两次将本村资金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袁长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承建工程提供便利,收受现金,其行为已经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袁长汉在第一笔职务侵占共同犯罪中提出建议并具体实施利用村集体资金买保险事务,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长汉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退出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刑法有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