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新余市文学艺术节联合会原副主席、新余市图书馆原馆长胡某涉嫌贪污一案开审,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人民币5万元。
2007年8月至2013年3月,胡某任新余市文化局党组成员兼新余市图书馆馆长。2008年12月,胡某在外地某书店为单位购买了价值3万余元的图书,在开发票时,胡某先是向书店索要了7万余元的发票,随后又找出以前在其他书店索要的空白发票并填写了7万余元的金额,两张发票共计15万元一起交予财务报账,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胡某为自己谋取了11万余元的好处费并全部用于私用,胡某从此走上不归路。
2008年12月至2013年4月份,胡某利用其担任新余市图书馆馆长的职务之便,通过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开发票等方式贪污公款共计324876元。其中,胡某伙同他们私分公款人民币65450元,胡某个人分得人民币26700元;胡某个人单独侵吞公款人民币2594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