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非法收受书商回扣41万元。近日,经江西省上犹县检察院立案并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某中学犯单位受贿罪,罚金50000元;负直接责任的被告人方某被判刑2年。
2011年9月至2013年12月,方某在担任上犹县某中学校长期间,于2011年10月21日召开的校长办公会议时,讨论了南昌书商万某(另案处理)违规销售教辅资料及回扣问题,会上校长方某决定并经得参会人员同意,以某中学名义收受和管理该教辅资料回扣款,彭某负责保管,用于解决校长室成员及部分处室主任的福利待遇。书商万某为感谢学校领导的关照,按每学期教辅资料销售额的2%回扣给某中学。
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书商万某分四次支付某中学教辅资料回扣款合计人民币41万元。在每个学期结束前,将会以资料补贴、带班补贴、津贴等名义造册发放给校长室成员及部分处室主任。案发后,方某等人主动到检察院投案自首,并积极组织相关人员退缴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中学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书商教辅资料回扣款,单位主要负责人方某在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并经得集体同意收受私分该款,某中学、方某等人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方某等人主动投案自首,并退缴全部赃款,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