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团队负责人、执行董事李某,四五年时间带领团队承接了十余个IPO、债券发行项目,为公司创收数亿元人民币;与之相伴的是,他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5260余万元公司资产占为己有。近日,经上海浦东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资产200万元。
2004年,李某进入某知名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工作,不到2年时间,就从普通员工升任至项目团队负责人,开始迈入从总裁助理到部门副总、执行董事的晋升通道。2007年11月,李某接到了一个大单——某钢铁股份公司20亿元公司债券发行项目。对于这个项目,李某开出了2740万元的总承销费用。在李某上报给公司管理层的一揽子协议里,这个项目的收费只有两部分:2000万元承销费、260万元保荐费,对于另外480万元的收费则只字不提。签约后,证券公司如数收到了钢铁股份支付的2260万元费用。随后,李某又安排A公司和钢铁股份签订了《管理咨询顾问协议》,并收取了480万元的资金。对于这笔额外的费用,证券公司蒙在鼓里。
李某凭借其所在证券公司的品牌优势,他带领团队在IPO、债券等项目中屡屡中标,他复制该钢铁股份项目操作模式,源源不断地将公司资金占为己有。
浦东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1年6月,李某利用担任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团队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公司承揽、承做钢铁股份公司债、IPO等十余个项目过程中,以虚构第三方公司申请第三方支出费用及拆分约定承销费用的手法,多次侵吞证券公司资金达526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检察官说法
李某作为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负责人,属于高收入人群,仍在经济利益面前迷失了方向,唯利是图、铤而走险,缺乏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理应引起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深思和警醒。此外,金融机构也应加强内部稽查和合规体系建设,堵漏建制,积极防范此类犯罪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