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浙江省永嘉县财政局农业科原科长胡建锋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永嘉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胡建锋1997年8月调入永嘉县财政局工作,2013年2月担任该局农业科科长,负责相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对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工作。
2013年下半年,胡建锋参与对永嘉县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立项、审核工作,并负责农业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的整合监管及审批拨付工作。期间,他在对永嘉县五家公司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在没有查看相应的账本、有效支出凭证及没有充分的补助依据下,未认真审核便拨付相应的补偿资金,导致五家公司以虚报项目投资额等形式套取农业补助资金,致使国家损失财政103余万元。
此外,胡建锋在担任永嘉县财政局农业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
2013年,永嘉县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潘某,为了自己的项目能通过验收并获得更多农业补助,多次找到胡某要求关照。潘某先后三次送给胡建锋一台佳能单反相机、五张面值1000元的超市卡及现金2万元。经估价鉴定,单反相机价值3240元。今年7月1日,在得知潘某被检察机关带走后,胡建锋将2万元现金退还给潘某的儿子。
在胡建锋的违规操作下,潘某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通过虚报投资额套取财政补助金31万余元,多头申报套取财政资金重复补助21万元。
2013年,施某为了自己申报的某畜牧公司农业产业化项目能顺利通过验收并获得农业补助,先后两次送给胡建锋价值6500元的香烟券。在胡建锋的违规操作下,施某的畜牧有限公司,多头申报套取财政资金重复补助5万元。
此外,胡建锋在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还在其他农业审批过程中,收受了他人送的金块、香烟券、购物卡等财物。
检察机关认为,胡建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共计4854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检察机关依法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起诉胡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