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中心原主任王维民被判刑十三年

2013-10-31 来源:检察日报 热度:2338℃

 近日,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原青海省建设工程设备招标中心主任、青海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副局长王维民,被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经查,王维民担任青海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工程物资处负责人期间,于1999年与东旭水电站(尚未成立)协商水电设备的购置过程中,指示出纳员段某将水电站转给的5万元以出差费名义存入王维民的银行账户。同年,三家企业向该工程物资处共支付“技术服务费”8.7万余元,王维民又指示段某先存入段某存折内,后于2000年6第二期供水工程招标中中标,王维民收受该厂张某好处费5万元。2002年4月至7月,挂靠在甘肃某水电工程承包公司名下的蒋某在青海省机械设备成套招标公司主持的某农业开发扶贫项目招标中中标,王维民分两次收受蒋某好处费8.9万元。2000年上半年,王维民利用其担任以上招标机构负责人的便利,大肆收受贿赂总计人民币36万余元。

 另外,截至2003年3月,王维民以本人或其母名义在多家银行共有存款人民币129万余元、美元3149.58元,扣除其职务侵占、受贿所得和借款等,尚有38万余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