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某中学校长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学校食堂、小卖部资金和学生择校费共计107000元用于个人购房。近日,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朱某提起公诉。
朱某于2002年2月至2009年7月担任百色市某中学校长期间,因为要购买百色市某小区的一栋房产,资金不足,便于2005年10月找到该校负责管理学校食堂、小卖部财务和学校收取的“择校费”的刘某(已判刑),指使刘某从其管理的银行账号中挪用学校资金人民币107000元供朱某用于个人购房。事后,朱某在2007、2008年间分三次归还所挪用的公款人民币107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