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昆仑公墓法定代表人刘风军终审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刑二年零六个月

2013-10-31 来源:检察日报 热度:3189℃

 利用主管公墓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不仅将工程余款据为己有,而且还收受别人贿赂。日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人刘风军的上诉,维持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刘风军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的一审判决。

 为了祭奠在修筑青藏公路时牺牲的战士,武警交通总队决定修建一处公墓,并将这一任务和该工程款32.62万元转付给格尔木昆仑公墓。1999年11月至2000年8月,身为格尔木昆仑公墓法定代表人的刘风军与该公司出纳刘莲珍一起,将该项工程款余款中的3.6万元据为己有。刘风军分得2万元,刘莲珍分得1.6万元。

 另外,1998年底,刘风军还利用主管公墓建筑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款1.5万元。该案由西宁市城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今年8月7日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刘风军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以贪污罪判处刘莲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刘风军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