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原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曹华锋的上诉,维持安仁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曹华锋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安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18万元及欧元5000元、欧米茄手表一块、苹果手机一台予以没收。
安仁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曹华锋1998年至2012年在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谭某毛、沈某贵等人在柿竹园公司承包工程、残矿、施工作业、工程结算等方面给予关照,为他人牟取利益,累计收受上述人员现金人民币118万元、5000欧元(计人民币45098.5元)、欧米茄手表一块、苹果手机一台。
2010年4月的一天,谭某毛为了进入柿竹园490工区承包工程,请时任490工区主任的曹华锋吃饭,吃完后请曹在足疗城泡完脚后,谭某毛向曹表示想到490工区找点事做,希望曹予以关照,并送给曹现金5万元。曹接受该钱后,即安排工作人员起草《关于封闭老竖井的报告》,报告被批准后,曹又打电话给工程公司的负责人要求把工程交给谭某毛作为项目经理承包该工程。从2010年5月到2012年上半年,曹华锋又申请修建了多项工程,均交给谭某毛承建,而曹华锋也陆续接受或主动向谭某毛索取数量不等的财物。
2010年7月,曹锋华妻子将车撞坏,又花了20多万买了一部新车,不久,曹锋华将自己买新车的情况告诉谭某毛,谭某毛提出她出10万元,并向曹要了银行帐号,第二天在曹的银行帐号上打了10万元。同年11月,曹得知公司一领导要去欧洲考察,想送其欧元,即要谭某毛为其兑换5000欧元,谭某毛即于次日从银行用人民币45098.5元兑换了5000欧元后送给了曹。2011年1月春节前,曹锋华给谭某毛打电话,提出要向有关领导拜年,要谭准备10万元现金,第二天,谭将10万元现金送到曹锋华的车上。此后,曹锋华还接受谭送的现金1万元和苹果手机一台。
2000年至2010年10月间,被告人曹锋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影响力,为朱某亮承包及开采柿竹园残矿等方面提供便利,向朱某亮共索取38万元人民币、价值2000多欧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2004年8月的一天,曹华锋以其老婆购买了一套房子,尚有一部分房款未付为由,向朱某亮索取了5万元人民币,同年10月又以装修房子为名,向朱索取了5万元;2006年10月,曹华锋以与其他领导共用一部车不方便为由,要求朱为其购买一部车,朱之后通过银行转账为曹锋华支付了28万的购车款;2010年10月,曹锋华得知朱去欧洲旅游,要朱为自己卖一块表,朱从欧洲回来后,将一块价值2000余欧元的手表送给曹。
被告人曹锋华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二次收受沈某贵人民币14万元;先后在中秋、端午节、春节前及为其购车支付定金等九次收受卢某琪人民币15万元;分二次收受张某雄人民币14万元。
另外,2008年期间,陈某杰的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因二次发生安全事故,按照相关规定应取消承包资格,2009年2月的一天,陈某杰送给曹华锋人民币10万元,请曹为其协调关系。曹收到钱后,为陈出面协调,使其施工队继续在柿竹园承包工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为国家出资企业,曹华锋为该企业聘任的中层管理干部,其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曹华锋利用其职务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谭某毛等人在柿竹园承包工程、残矿及施工作业、工程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和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请托人财物,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