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史勋宏滥用职权被判有期徒刑11年

2013-11-01 来源:贵州检查网 热度:4633℃

    9月13日,石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党组书记史勋宏滥用职权、受贿一案在该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石阡县委书记叶德恩、县政协主席付贵兰以及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县直各部门、县18个乡(镇)领导全程参加旁听。庭审结束后,叶德恩书记组织全体旁听干部现场召开座谈会,开展廉政警示教育。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被告人史勋宏(时任石阡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违规将石阡县酒厂1号国有土地以236万元的价格出让给刘某等人,其中史勋宏也是合伙人购买人之一。随后,史勋宏在未经任何评估的情况下,滥用职权,违规将该宗地的土地用途由住宅用地变更为综合用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人民币1167.5万元。同时,被告人史勋宏在2007年至2010年12月任该县国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8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2万元。庭审中,被告人史勋宏及其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史勋宏当庭表示认罪。

在庭后的座谈会上,叶德恩书记告诫旁听干部,县检察院和法院对史勋宏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的依法查办和审判,体现了法律的威严,表明了县委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他要求全县干部要以史勋宏一案警醒自己,深刻吸引教训,算好“政治、经济、名誉、家庭、亲情、健康、自由”七笔账,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审计署2011年在审计中发现,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史勋宏违规批准低价出让土地并擅自允许企业无偿变更土地用途,致使国有土地收益流失。2012年3月,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查处。2012年11月,石阡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史勋宏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