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老总私分千万国资被捕 赃款被追缴4年未果

2014-12-16 来源:法制晚报 热度:1519℃

4年前,国企老总因私分国有资产而获刑,法院判决追缴1000万元赃款。4年后,被私分的1000万元国有资产一直未被执行。专家认为,赃款难追缴主要源于国家缺失如何追缴赃款方面的具体细则,造成即使有法院判决,也会造成执行不力的结果。

案件原委老总吞千万国资拿钱入股老东家

北京华阳房地产发展公司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曾参与望京住宅群的部分开发建设。

2001年2月,华阳房地产成为朝阳区首个房地产国企改制的试点,改制后,更名为北京华阳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公司董事长黄某、总经理蒋某等成为新公司的主要股东。

在改制过程中,黄某伙同公司副总会计师牛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向审核部门隐瞒财务账证的手段,将北京华阳房地产发展公司密云经营部的净资产1131万余元私分。

截至案发,华阳房地产密云经营部已取得利润1100余万元,全部为国有资产。然而在华阳房地产改制时,密云经营部未被列入参与评估的范围。

据庭审中的证人供述,“黄某不让评估”。

为了管理华阳房地产开发的楼盘项目,2002年,黄某以及牛某等在内的17名职工成立了北京华阳之星物业公司,黄某是第一股东,牛某是第七股东,注册资本为30万元。之后,华阳之星公司向密云经营部借款970万元用于公司增资。

2002年9月,华阳之星又将1000万元用于华阳房地产增资扩股。

2004年密云经营部撤销,黄某把瞒下来的1100多万元中的1000万元“借”给华阳之星公司。华阳之星遂给改制后的华阳房地产注资1000万元。

根据改制方案,新公司只有20%的股份是原华阳房地产的上级单位北京华阳经济开发公司持股,其余80%都是职工股。增资1000万元后,国有股份被稀释,私人持股比例明显增加。之后经人举报,黄某被反贪部门抓获归案。

老总私分国有资产

判15年追缴千万

根据已生效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黄某作为华阳房地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该公司改制过程中,有意隐瞒公司下属经营部的国有资产,后以单位名义,将被隐瞒的部分国有资产转入由原北京华阳房地产发展公司职工组成的企业,私分给个人用于增资、经营,并将该经营部改制、注销,致使该部分国有资产流失。

2010年8月11日,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0万元,追缴被私分的人民币1000万元发还北京华阳经济开发公司。

然而,自判决生效截至今年,这1000万元资产仍未发还华阳经济开发公司。

作案流程图

北京华阳房地产发展公司

改制后更名为

北京华阳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新公司只有20%的股份是原华阳房地产的上级单位北京华阳经济开发公司持股,其余80%都是职工股。增资1000万元后,国有股份被稀释,私人持股比例明显增加。)

北京华阳房地产发展公司密云经营部黄某伙同副总会计师牛某隐瞒密云经营部资产

该部撤销后,黄某等人把隐瞒下来1000万元“借”给北京华阳之星物业公司

北京华阳之星物业公司(由黄某、牛某等职工成立,黄某是第一股东,牛某是第七股东)

华阳之星公司遂给改制后的华阳房地产注资1000万元

法院执行千万资产变50%股权应转股给原单位

2014年10月,法院向北京华阳房地产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显示,法院要求其协助冻结华阳之星持有的华阳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股权(出资1000万元,占50%)。

此外,法院发函至朝阳工商分局,请其配合将华阳之星持有的华阳房地产50%的股权过户给华阳经济开发公司。

法院发函称,从资金流向看,华阳之星公司的出资款1000万元就是应追缴发还的1000万元被私分的国有资产。而华阳之星公司因此持有了华阳房地产50%的股份,执行时应追缴该部分股份发还华阳经济开发公司。

根据法院函件,1000万元被私分的国有资产增资到了华阳房地产公司。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称愿缴钱不交股权

针对法院发函执行,华阳之星公司不服。

“如果真被法院执行,那么公司就又变成国企控股,一夜之间大家就又变回了国企员工。当初法院判决是1000万元人民币,怎么又要股权了?”公司总经理蒋某说。他称这4年来,不是自己公司不缴纳1000万元现金,而是因为跟华阳经济开发公司一直没有协调好如何退这1000万元。“毕竟不是小数目。”

今年11月,华阳之星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刑事判决书中追缴1000万元人民币不应被法院发函再转换为股权。

专家说案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追赃无明确规定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洪道德教授认为,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追缴赃款的机构及相关法律。

他表示,一般刑事犯罪的赃物追缴,往往由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像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这种职务犯罪,最初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甚至是纪委。对于赃款追缴,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追缴。本案中,被私分的国有资产甚至要由法院执行庭负责,这也是4年来千万国有资产未被履行的原因之一。”

洪道德解释,除追缴赃款的特别程序外,对于侦查机关尚未追缴和扣押的赃款赃物如何处理和追缴,应由何机关继续追缴,相关法律目前也没有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的处理”的规定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这些条款只是针对侦查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进行明确。本案中,检方在起诉书中并没有提到继续追缴赃款赃物。法院判决中提到的对未被追缴的赃款进行处理,依据并不充分。之后由谁来执行,也并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洪道德说。

就此,洪道德呼吁应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追缴赃款以及相关启动程序方面的法律,无论受害方是个人或单位,还是国有资产,在此类案件获得判决后,都能启动有法律根据的追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