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金寨县法院对原六安市政府副秘书长魏力生受贿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魏力生受贿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魏力生在担任六安市政府副秘书长、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党委副书记、书记、副主任、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27.7万元、购物卡31万元、银行现金卡0.8万元、黄金1300克,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除去魏力生在案发前陆续上交至安徽省纪委廉政账户和六安市纪委廉政账户共计75.96万元,最终认定魏力生共计收受他人贿赂现金251.74万元、购物卡31万元、银行现金卡0.8万元、黄金1300克。在庭审中,魏力生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同时认为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法院认为,魏力生被通知到案后,虽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但没有自动投案,且主动供述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考虑其已退出全部赃款,且部分赃款系案发前退出,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