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琴瑟和鸣,夫唱妇随”的婚姻关系,古往今来令人艳羡。但如果夫妻两人联手实施犯罪,上演“比翼双飞”式的罪恶,则只会让人深感痛心。2014年9月17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夫妻联手挪用公款案,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陶建成和蔡莉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莉莉于2005年12月起至今一直担任宜丰县新昌镇某村出纳员。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陶建成利用其妻蔡莉莉担任出纳保管村上的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和蔡莉莉共同挪用20万元征地补偿款用于参加新昌六小、新昌一小教学楼工程的投标,同年12月2日全额归还;2011年5月11日,被告人陶建成和蔡莉莉再次共同挪用5万元征地补偿款用于参加潭山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的投标,同年5月26日全额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莉莉在担任某村出纳员期间负责该组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蔡莉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其丈夫陶建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处罚。本案是共同犯罪,陶建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蔡莉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陶建成有立功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两人在侦查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两人在案发前主动归还了挪用的公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