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国有公司下属单位一会计,不好好履行职责,相反还想尽办法侵吞公司财产53万多元,事发后,不仅被公司开除公职,还落入了法网。2014年11月28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公司会计贪污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陈森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陈森原系大庆市油田一管理中心报销会计。由于财务管理较为松散,而自己手头也相对较紧张,于是其便想办法整点钱来缓解经济压力。想来想去也没有挣钱的道,但却从工作中看到了可乘之机,自认为可以从中谋取很多好处,于是每天就琢磨采用何种方式来占有财产最恰当,且不易被发现。经过深思熟虑后,其于2012年5月10日至2013年10月10日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重复做账的方式,分七次贪污公款人民币174197.6元;采取涂改报销审批单、记账凭证的方式,分十六次贪污公款人民币196246元;采取作废票据虚报的方式,分十一次贪污公款人民币165134.5元。后因单位查账时案发。
综上,被告人陈森共贪污本单位公款人民币535578.1元。案发后,所得赃款已全部返还,并主动于2014年3月份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案。
在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只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理由是被告人所在工作单位归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上市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而非国有全资公司。另外,被告人也不是司法解释中所指的委派人员,被告人与原国企单位没有明确的委派关系,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另外,其主要职责不在于管理,而只是对公司财务的临时经手,其没有对财物的处置及监督等权利,其工作属于履行岗位职责,而非职权活动,因此不能认定为从事公务工作。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森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自己管理、经手的公款采取骗取的手段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森系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管理、经手国有财产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应认定为贪污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案情,不予支持。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对罪名的辩解不影响其自首的成立,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结合上述犯罪情节,并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故法院对被告人陈森以贪污罪判处期徒刑五年的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