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报帐员在管理上级拨付的集体公益林补偿款时,当着自己的钱来用,要花就支取。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邱德深挪用公款一案。
2011年7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邱德深利用任村报帐员的职务便利,先后三十一次挪用集体公益林补偿款,合计102400元,用于其经营的物流公司入股股金和公司车辆维修、人员工资等费用。案发前,被告人邱德深归还部分挪用的公款78503.5。案发后,被告人邱德深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将挪用的剩余公款全部归还集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德深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三十一次挪用公款合计102400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德深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邱德深在案发前归还挪用的公款78503.5元,案发后归还剩余的公款,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