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损害村民利益。经江西省吉安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犯受贿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两万元;刘道某、文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
被告人刘某系村委会治保主任,刘道某、文某均系井冈山经济开发区彭家村村小组组长。2012年4月,吉安市井冈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根据彭家村委会砂窟村村民的建房申请,征用了彭家村委会砂窟村23亩多土地用于建设居民安置点。按照规划,街道办需要做好居民安置点的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即“三通一平”)基础性工作。
为此,街道办指定蹲点干部王某和村委会治保主任刘某及村小组组长刘道某、文某负责居民点的监督、管理和实施。在居民点平整土地的过程中,有人发现地底下有白泥,后邻村村民赖某找到刘某、刘道某和文某三人商谈开挖此地白泥,并给予他们好处费330550元,而刘某等人在收到好处费后,不但没有制止赖某开挖白泥,也没有向村委会和政府报告此事,导致现在居民点的安置工作无法进行,村民无法建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刘道某、文某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3055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中刘某在共同受贿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道某、文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归案,并已经退缴全部赃款,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