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前律师李庄晒出一张据称是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公安局出示的逮捕通知书。李庄称该逮捕通知书有问题,因为通知书上两名办案人:于海春、洪长城均不是元宝区公安局民警,却盖着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的公章。丹东市元宝分局刑侦大队则否认办理过此案。
据李庄向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透露:“今年3月7日,丹东进出口检疫局科级干部关少枫被带走,3月29日,两名工作人员向关少枫儿子关乃铭亲手出具了正式的逮捕通知书,逮捕理由是涉嫌受贿。”
据成都全搜索新闻网了解,关少枫曾历任丹东进出口检疫局植检科科长,办公室主任。
今日下午记者向丹东进出口检疫局求证关少枫是被逮捕一事,该局工作人员称:“我不能向你透露这个信息,得先请示领导,你可以明天打电话过来。”
至于为何觉得逮捕通知书有问题,李庄告诉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根据新刑诉法,正式逮捕由检察院批准,公安执行。逮捕通知书上必须有公安一方办案人员的签名,但这张关少枫的逮捕通知书上却没有。两位办案人:于海春、洪长城均不是元宝区公安局民警,却盖着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的公章。所以这张逮捕令是无效的。”
今日下午,丹东市元宝分局刑侦大队回复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我可以明确告诉你,于海春、洪长城不是我们分局民警,我们分局也没有这个案子。
逮捕通知书注明的办案人于春海和洪长城到底为何人?李庄透露:“经我调查,两人为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
截至记者发稿,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电话一直未能接通。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也告诉记者:“具体工作人员名单市检没有,只有问元宝区检察院。”
但据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了解,《08年公务员辽宁省考丹东地区进入体检人员名单》显示,当年于海春考入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科任检察辅助,而《2011年丹东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参加资格审查人员名单》显示,洪长城于当年考入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任检察辅助。
李庄表示:“现实情况是,检察院和公安局为了工作方便,公安局会放一本盖章后的空白逮捕通知书在检察院,检察院要逮捕谁,自己填好就是了。所以会出现逮捕通知书上只有检察院工作人员名字,而没有公安局办案人名字的现象。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成都律师冉彤告诉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根据新刑诉法,逮捕令由检察院批准,但检察院没有执行权,必须由公安执行。从这个角度上看,没有公安签字是有瑕疵。但现行法律制度又将国家工作人员贪腐的管辖权划分给了检察院,公安没有这种案件的调查权,所以通常情况下公安不愿意去执行贪腐案件的逮捕,因为不归他们管。作为检察院来说,如果没有公安签字进行逮捕,只需要补证进行合理解释,比较容易得到法院认可,不会被判定为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