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国土局原局长罗某犯非法采矿罪等5罪获刑16年

2015-01-05 来源:正义网 热度:2575℃

退任国土局长后,应邀参与非法开采稀土,向有关部门人员行贿免受执法打击,案发后被查明还有贪污受贿等犯罪。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被告人罗某犯非法采矿罪、行贿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1.5万元、没有财产3万元。

现年55岁的被告人罗某是江西省寻乌县国土局原局长,2010年退位了不用天天去国土局报到上班。非法采矿人员邀请罗某及其妻邝某(已判刑)参与非法开采稀土矿,罗某夫妇负责协调处理与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关系。经查证,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罗某夫妇参与在安远县天心镇竹湖村的非法开采稀土矿公司,占15%的股份,生产、销售稀土后分得532.293万元。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罗某夫妇参与在安远县天心镇井头村的非法开采稀土矿公司,占17%的股份,生产、销售稀土后分得100万元。

为使非法采矿点免受管理部门的执法打击,被告人罗某找到安远县矿管局分管矿产执法的副局长谢某(已判刑),商量、确定给谢某5%干股。2011年12月至2012年7月,罗某从公司领款以干股分红的名义分7次送给谢某共计105万元。

同时查证,被告人罗某利用其妻兄邝光华(已判刑)担任安远县委书记和其本人担任寻乌县国土局长的职务影响力,为请托人在非法采矿点不受打击、提拔重用、调到县城等事项说情,收受5名请托人钱财共计6.3万元。

另查证,被告人罗某在其担任寻乌县国土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工程承包商、房地产开发商等3人钱物共计12.7万元;在下属公司虚报假发票0.86万元,用于个人消费。